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5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连山高坡园,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122575581124XE。

法定代表人:董承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省委大院610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0000183808685H。

法定代表人周勇,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225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张太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米斌

代理书记员  黄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