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1民初119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系溆浦县思蒙镇蓑衣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中方)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