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1民初119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男,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系溆浦县思蒙镇蓑衣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中方)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