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21执异20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70090129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在本院执行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中南桥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