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515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1,65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咨联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824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2,174元,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