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城市星座A栋9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2)湘0204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1608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