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1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附52号中南(株洲)金属材料大市场5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城市星座A栋90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