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恢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附52号中南(株洲)金属材料大市场5栋9-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城市星座A栋90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湘02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强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6日、2021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9月22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购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元区佳兆业路168号金域天下二期3栋290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00251602),本院对该套房屋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均无人竞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40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孔 维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