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829号
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袁四学。
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大道88号云龙示范区管委会819办公室。
负责人:袁四学。
原告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6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株洲**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陈伟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