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财保23号
申请人: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经营场所:株洲县南阳桥乡南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LP54Y7G。
经营者:赵伏宝,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灵,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99130403M。
法定代表人:袁四学。
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大道88号云龙示范区管委会819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832A3Y。
负责人:袁四学。
申请人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0302050462021000009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在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铺支行8201××××6699账户余额26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陈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