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375号
申请人:株洲***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仕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琴,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四学。
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四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7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株洲***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048424301002100000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1707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