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2民初2319号之一 原告: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4栋商务办公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QF14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大道88号云龙示范区管委会819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832A3Y。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9913040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179元,由原告湖南金涌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