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2民初185号
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经营场所:株洲县南阳桥乡南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1MA4LP54Y7G。
经营者:***,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9913040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大道88号云龙示范区管委会819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832A3Y。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与被告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湖南盛世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26元,均由原告株洲县宏旺页岩空心机砖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