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5182号
原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
法定代表人:汤跃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彧妤,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揭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6元,减半收取9813元,由原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蓉蓉
人民陪审员  王新桂
人民陪审员  曾慧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丽敏
书记员高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