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华旺吊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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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12312号
原告:衡阳华旺吊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肖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傅从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松,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光,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81号3栋107房。
法定代表人:汤跃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华旺吊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华旺吊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华旺吊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衡阳华旺吊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