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21民初1097号
原告: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分宜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81号3栋107房。
法定代表人:汤跃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26日,原告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另一案进行了合并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8元,减半收取15504元,由原告江西力合华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