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61号
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镇龙虎湾村田心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街××号××室,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
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57.9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湘B6××**翼搏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3、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