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24号
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孔家湾镇龙虎湾村田心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怿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3B704672022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2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