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防水有限公司、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24号 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孔家湾镇龙虎湾村田心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怿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龙街道龙井社区长界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3B704672022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2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防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