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24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黄金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柱。
申请人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价值38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型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8万元。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湖北欣洁顺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