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3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12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759871.67元,利息110343.95元(利息以1759871.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8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止),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82650元,受理费13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114元,以上共计1993563.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9356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