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363号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中国陶瓷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557号银泰财富广场1栋10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120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86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386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