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2民初1051号
原告:新**海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酿溪镇雷家坳村6组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酿溪镇大坪江南雅苑小区7栋2-6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海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海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海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新**海川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