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民初2439号
原告:郴州市福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五岭机电大市场E座1010、20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福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福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郴州市福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