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民辖54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雅溪大汉新城第1-2栋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TCQ9M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5623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西自治州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站建设项目承揽定作自建混凝土并已实际交付,且数量、价款已经与被告现场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账结算,被告应当据实支付价款,但是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混凝土价款2,433,880元。 **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买卖混凝土产生的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双方人员对账结算,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混凝土交易,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住所地为湖南省吉首市,原告是交付货物的一方,也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以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点为湖南省吉首市,且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南省**县,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处理。**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湘3126民初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11月8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县,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混凝土,混凝土的交付地点为**县***站,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县***站,综上,原告湘西自治州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依法不属于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吉首市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书面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证,2023年1月15日,**作为**县***站站前广场项目负责人代表发包方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单》。2023年7月15日,**又与原告签字确认《*****站站前广场三正建材混凝土材料款收、付款明细》。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双方人员对账结算,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混凝土交易,属于买卖混凝土产生的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混凝土,混凝土的交付地点为**县***站,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县***站,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即**县人民法院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依法不属于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21年5月25日,**作为**县***站站前广场项目负责人代表需货方签订《混凝土内部供应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混凝土内部供应如有异议或纠纷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本案实际合同履行地为**县,且双方选择了纠纷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