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3执保114号
***、***、张新明、钟玉斌、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新明、钟玉斌、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3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新明、钟玉斌、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8月25日,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新明、钟玉斌、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及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200000元(因尚不明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哪些账户属质保金及公司结算账户,故本院实际冻结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及及金额1451275.29元、实际冻结***295603.32元、实际冻结钟玉斌2747.08元。因被申请人张新明的银行及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存款被道县人民法院、零陵区人民法院、祁阳市人民法院在先冻结,冻结金额为758520元,故本院未予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2022)湘1123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3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