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零陵区海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1执保1721号
关于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海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3772元,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责任财产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并依法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