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81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平。
被执行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嘉。
申请执行人湖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健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泽元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