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5703号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瓦尔德阿赫塔尔市。
法定代表人:马尔库斯·凯乐(Keller,Marcus),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菲舍尔(Fischer,Klau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祥义,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雷,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昉昱
书 记 员 吴昉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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