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1725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9幢、1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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