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080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