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080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