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080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9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40,28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优艺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0,28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