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异3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小山村商业综合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984169184U。
法定代表人:李小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泽锦,广西天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69944878N。
法定代表人:刘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异议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顶公司”)对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5号执行行为不服,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顶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位于盘州市两河新区的医药物流项目3#仓库下调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三次拍卖。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腾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由腾达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4997192.11元,鉴定费450000元,违约金645166.77元,2019年3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354元,申请人对项目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上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20年11月30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位于盘州市两河新区仓库在内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2551万元,并进行了两次拍卖,第一次拍卖底价为2296万元,第二次拍卖底价为1952万元,但因拍卖底价过高,二次均无人应拍,导致流拍。2022年3月2日,申请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第三次拍卖,盘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3月14日作出复函,该函住所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直接在二拍流拍的基础上直接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卖。异议人认为,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应当进行三次拍卖,仍然不能成交,方可以物抵债。第八条规定,每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上次流拍保留价的80%,第三十五条规定,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以及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保留价在1952万元的基础上下调15-20%,若依法拍卖或变卖无法成交,申请人愿意通过依法折价方式抵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修改发布的,而网络拍卖司法解释是2017年颁布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对不动产的执行应当进行三拍一变卖再以物抵债。因此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当,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腾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21)黔0222执5号天顶公司与腾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顶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对被执行人位于盘州市两河新区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本院委托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作出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东西路8号路和专业市场16米路3号仓库(含分摊的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价共计25518015元。2022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起拍价为22966213.5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22年2月23日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拍卖起拍价为19521281.48元。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本院拟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变卖,天顶公司2022年3月2日书面申请对执行标的进行第三次拍卖。本院2022年3月10日书面通知天顶公司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进行网络司法变卖,并于2022年3月26日以二拍流拍价19521281.48元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第一次拍卖确定起拍价时,已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又进行了降价。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本院以第二次流拍价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卖,该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关于是否需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动产的司法拍卖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但该规定系司法拍卖的一般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别规定,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即本案执行中不需进行第三次拍卖。另外,本案第一、二次拍卖均是采取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异议人在开始网络司法拍卖时并未提出异议。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提称
审 判 员 胡 翔
审 判 员 牛 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岚芳
书 记 员 何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