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村商业综合楼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69184U。
法定代表人:刘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盘州市两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69944878N。
李小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092358.88元,本案执行费83492元,以上款项合计16175850.88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2021年3月1日本院向盘州市国土资源局红果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了(2021)黔0222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证号为黔(2017)盘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黔(2017)盘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进行拍卖,本院按照法律程序于2021年4月25日转交本院对外委托部门对外委托评估,在委托评估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缴纳委托评估费用,导致2021年7月13日本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将委托评估案卷退回案件承办人人员,评估公司因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用无法出具评估报告。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黔(2017)盘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在收到评估申请后,于2021年8月10日再次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委托评估。
本案在第二次评估报告出具后,及时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腾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书,同时对黔(2017)盘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因为该案件目前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该案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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