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8民初808号
原告:***,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住湖南省衡阳市。
原告***诉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9元,依法减半收取1374.5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双喜
代理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