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02民初866号
原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华亿混凝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海文,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华亿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