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万石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9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民族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338520871B。
代表人:***。
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万石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万石洞村。
法定代表人:蒋贤葵,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万石洞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29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万石洞村民委员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7日向**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