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24执保1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高金安捷新能源有限公司、肃北县久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曾凉俊、朱富春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等部门。查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了保全完c毕,依法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湘0424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艺平
书记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赵艺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