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3156号
原告: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六塘村星洞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87307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18540025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原告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丘 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