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1099号
原告:**起,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家,男,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2418540025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起与被告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