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04执异9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摇头冲***综合市场K28号商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武家山路金领未来城1号楼210-214室。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