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503执异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市大祥区敏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C2C162C。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火车南站双拥路西侧**,机构代码74837310-6。
法定代表人刘谋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双清区东风路**院内******731154-X。
法定代表人谭建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谭建成,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飞公司、谭建成(2016)湘0503执205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农商银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6)湘05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农商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11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现已重新审查终结。
**农商银行异议称,2015年9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腾飞公司在异议人**农商银行占有的400万元股权至2017年9月9日。该冻结的效力及于40万元派股及股权产生的红利及收益。现**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湘0503执20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将腾飞公司440万股权中的40万股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天建公司名下,因该股权已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先行冻结,客观上异议人已经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故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
异议人**农商银行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其提供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与**农商银行2013年度分红公告及请示等五份证据。
经审查查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农商银行送达了(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冻结谭新成在**农商银行占有的20万元股权;二、冻结腾飞公司在**农商银行占有的40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0日,该院对上述股权继续冻结二年(期限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建公司与被告腾飞公司、谭建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5执保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腾飞公司在**农商银行的法人股440万元股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该股权未分配的红利及全部收益。”4月14日,本院分别向**农商银行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湘0503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腾飞公司自愿将其在**农商行的法人股股份440万股变更股权登记至原告天建公司名下;二、被告腾飞公司同意将其在**农商行的440万股股权自2014年10月1日起的全部股份红利及全部收益由**农商银行直接支付给原告天建公司……”。调解书生效后,天建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异议人**农商银行送达了(2016)湘0503执20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在**农商银行440万股权中的40万股权登记至申请人天建公司名下;二、将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在**农商银行的股权红利及收益扣划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异议人不服,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16)湘05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农商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审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异议人提交的宝庆农商银行2013年度分红公告及**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请示证实,2013年度**宝庆农商银行净利润3813万元,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准备金、现金分红后,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1000万元用于每10股送1股,并全部转增股本金,转增后**宝庆农商银行总股本达到1.1亿股。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原持有**宝庆农商银行400万股,新增配送股份于2014年4月1日进行了登记,转增后股本增加10%,达到440万股。
本院认为,腾飞公司原持有**宝庆农商银行400万股,2013年度转增股本金40万股后,2014年4月1日实际持有440万股。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1日第一次查封时,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实际持有**农商银行股权440万股,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只查封其中的400万股,并于2015年9月10日续冻结二年,对剩余的40万股,并未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5执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腾飞公司在异议人**农商银行持有的440万股股权进行了全部冻结。同年5月23日向异议人**农商银行送达了(2016)湘0503执20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将被执行人腾飞公司在**农商银行440万股权中的40万股登记至申请人天建公司名下,于法有据。现异议人**农商银行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冻结效力及于40万转增股为由,不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成家
审 判 员  李建林
代理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