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4执异38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双拥路西侧*******栋*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号首层自编号*栋***号、第*层自编号*栋***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号***房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雷建中。
被执行人: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号院内**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号***房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戴剑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杜民主,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太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戴剑伟,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块公司)、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沣公司)、***、***、***、谭**、戴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对本院冻结腾飞公司在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占有400万元股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建公司称,越秀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农商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腾飞公司在农商行的400万元股权,并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2017年9月8日两次进行续冻,续冻期限均为两年,2016年4月14日其与腾飞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也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腾飞公司在农商行该400万元的股权,并要求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协助公示手续,而越秀法院只向农商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却没有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予以协助公示,其认为大祥法院首先通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公示,应为首冻法院,越秀法院则为轮候冻结,另越秀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中续冻股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属无效冻结,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越秀法院撤销上述错误裁定,并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本院查明,江西银行广州分行与方块公司、腾飞公司、联沣公司、***、***、***、谭**、戴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方块公司向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8月11日为862537.5元;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方块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南昌银行广州分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方块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93号之1、93号之2、93号之3、93号之4、93号之5、95号、97号、99号、105号、91号401房、91号5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腾飞公司、联沣公司、***、***、***、谭**、戴剑伟、***、***对方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6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方块公司、腾飞公司、联沣公司、***、***、***、谭**、戴剑伟、***、***负担。方块公司、腾飞公司、联沣公司、***、***、***、谭**、戴剑伟、***、***对该判决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于2016年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院以(2016)粤0104执574号案立案执行。
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腾飞公司在农商行占有的400万元股权。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2017年9月8日分别对上述股权进行续冻,续冻期限为两年,并均向农商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行协助冻结上述股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本院在冻结上述股权时未向工商部门办理冻结手续属程序上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冻结股权的实际效力,上述冻结股权的行为有效。另根据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2017年9月8日续冻上述股权期限两年依法有据,故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粤0104执574号案冻结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有400万元股权所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