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
法定代表人:谭谷良。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2日、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共计2012.07元。于2021年12月20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红利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谷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劳务工资14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2000元,执行到位2012.07元。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忠
审判员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