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恢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周香桂,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黄杏,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钱陈,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香桂、黄杏、钱陈、姚炳华、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160000元,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姚炳华银行存款共计10119元。经双方协商,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标的款69000元,向被执行人钱陈发放房屋拍卖后安置过渡费用100000元,支付执行费111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丛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迪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