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谭谷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81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劵、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5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7组的房产。2021年12月23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17万元、执行费245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丛仁
审判员 刘辉南
审判员 唐文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兴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