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5组。
法定代表人谭谷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湘威,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湘122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财务成本、利息共计1123100元。因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一同送达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名下住房登记,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未有房产;查询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湘1223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在首执(2018)湘1223执91号案扣留(冻结)的基础上,裁定:继续扣留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湘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工程款120万元;
五、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1223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湘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工程款120万元;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1223执恢1号之二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1223执恢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湘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120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1200000元的责任;
八、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1223司惩6号决定书,决定:对湘乡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罚款300000元,限于2021年9月10日前交纳。
本案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暂未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余志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