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财保55号
申请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66301678U,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水木兰庭7栋1005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久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50249847A,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海宁小区43号楼A-F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久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85万元。申请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ANAJG01Z119Q000015K)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久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7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