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民,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株洲华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田路水木兰庭****。

法定代表人:赵永让,系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满,系董事长。

上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顾全大局、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未经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无权改变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因此,无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承诺书》是否真实,均不能依据该《承诺书》中“如违约发生诉讼,只有甲方单位所在地及施工地管辖”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3、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立案时,并没有将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故其向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依据。综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并将本案移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营抚高速公路靖宇至抚松段隧道入口段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位于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得天

审 判 员  王淑艳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