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终157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霞,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被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法定代表人:杨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慧,该公司政策法规部经理。
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诉被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虎、刘轶,被上诉人湖南铁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王善霞,***诉被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85.2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红兵
审判员  汪海波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