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异41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小区A1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QGR332Y。
经营者:周发兵,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长沙总部基地1-B栋8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07775B。
法定代表人:陈学立。
被执行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芙蓉丽景1栋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44859918L。
负责人:詹晨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要求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长沙县湘龙兆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湘清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张晓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