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722民初5290号
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牯牛岗社区紫缘东路**。
法定代表人:管湘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徐艳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同日本院裁定对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3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92643.1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河南省上合惠上蔡县鞋业产业园水、电、管网、弱电及无线监控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的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施工(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3040000元,合同还对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后被告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增补,增补签证项目价款为349019.61元,合计3389019.61元。2018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管网及路灯补充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河南省上蔡县上合惠鞋业产业园管网、路灯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的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施工(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203623.51元,合同还对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上述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0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工程总造价为4592643.12元,被告已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292643.12元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下余工程款2292643.12元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完毕;
二、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放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571元,由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万安铁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小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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